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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安徽省养生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养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Anhui Health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HY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养生文化工作者、营养师、健康管理师以及营养健康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地方性、专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和团结全省养生文化工作者和营养健康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养生文化研究和推广,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如下七点:
(一)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准,开展各种形式的养生文化研究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咨询、交流和考察活动。
(二)建立具有安徽特色的养生文化研究基地,把在养生文化方面有一技之长的能人组织起来,提高整体全省养生文化研究和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美好生活水平。
(三)开展养生文化文化理论研究、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工作,培养更多的养生文化工作者。
(四)总结全球各国及全国各地养生文化研究的经验和教训,编辑出版养生文化类音视频科普资料,促进交流合作。
(五)开发和推广最新养生文化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最新养生文化顾问咨询服务。
(六)奖励优秀养生文化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向国家举荐优秀的养生文化人才,向政府决策部门提供政策制定与社会调研等参考服务。
(七)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在更大范围内推介具有安徽特色的养生文化最新理论与技术,同时引进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省外养生文化研究的理论与技术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养生文化与营养健康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不少于2名理事会成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不低于3名理事会成员现场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常务理事会,对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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